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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饮用水污染信息披露制度

《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(草案)》近日首次提请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。草案要求建立饮用水污染信息披露制度。

吉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赵胜堂介绍,目前,在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,如有的饮用水水源水量呈衰减趋势,有的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,有的饮用水水源存在被污染的潜在危险,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,局部地下水过量开采问题依然存在,有的城镇还没有备用水源,这些都给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。为了加强水污染防治,2008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进行了修订,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了规范,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。2010年底,吉林省城镇人口已达到1465.58万,占全省人口总数的53.36%,饮水安全形势非常严峻,亟待制定一部符合吉林省实际的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。

据介绍,草案对以下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:一是明确要求编制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,建立专业的应急机构和队伍,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;二是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,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镇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,实行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;三是建立饮用水污染信息披露制度。